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荒謬至極的宗教基本法 還好撤案了
不然我都想轉行去開宮廟做"慈善"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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荒謬至極的宗教基本法 還好撤案了
不然我都想轉行去開宮廟做"慈善"了

第27條關於土地使用「本法施行前,各宗教之固有建築物坐落於公有非公用土地,且從事宗教活動已逾5年者,得申請公有非公用土地之讓售、借用、租用、設定物權或委託經營,以取得該公有非公用土地用地之權利,不受土地法第25條及公產管理法規之限制。」

換句話說,你家旁邊只要有人先偷蓋了宮廟或教堂等宗教建築,只要占用公有地5年打死不拆,如果地是國家的,就可以名正言順要求政府賣地,或以占地為王的姿態要求政府給予經營權。

宗教團體還可以完完全全突破民法,享有財務管理的自主權、不必公開財務資訊 ,特定勢力透過宗教洗錢、貪污、捐獻漂白真方便!

補充一下,此法案一過,宗教舉辦活動不用事先報備或經主管機關核
可。

#台灣假宮廟真斂財還不夠多嗎
#宗教治國乾脆讓神明當總統
#簽署的立委有沒有仔細看過提案內容
#藍綠都有簽立委大概中邪了需要收驚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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